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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2026年1月6日文章 06

2025 年回顧:昆士蘭刑法

日期:2026 年 1 月 6 日

2025 年昆士蘭州刑法格局的形成是上訴機構對量刑自由裁量權、道德罪責、精神損害、青少年正義和定罪正確記錄的持續關注。上訴法院提出的一個一致主題是,量刑法院需要進行仔細的、針對特定犯罪的分析,並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同時平衡舉報、康復和社區保護。


R 訴約翰斯頓 [2025] QCA 112

危險駕駛過失殺人與道德責任

昆士蘭上訴法院駁回了針對判決提出上訴的申請,為故意危險駕駛造成的過失殺人罪的嚴重性以及道德罪責的評估提供了重要指導。

申請人承認一項過失殺人罪和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過失殺人罪是由於申請人故意駕駛車輛越過中心線並衝入迎面而來的車輛的路徑,高速撞擊死者汽車的駕駛側車門。死者是完全無辜的道路使用者,並在碰撞中死亡。

申請人犯罪時年滿21歲,之前沒有犯罪或交通犯罪紀錄,他認為自己的道德罪責應被視為減輕。他辯稱,他的目的是結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傷害他人。

法院駁回了這項意見。它認為,由於故意駕駛而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導致無辜公眾死亡的犯罪行為屬於駕駛過失殺人罪。故意駕駛和造成的破壞性後果值得判處反映強烈譴責的判決。

法院進一步確認,減少道德責任需要有證據證明犯罪者在犯罪時有精神狀況或影響精神能力的損害。在缺乏此類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儘管犯罪者有自殘的主觀意圖,但沒有適當的基礎來減輕罪責。

上訴許可的申請被駁回。


R訴BZZ和AZY [2025年服裝]第89服[雙線] 新服

心理健康與刑事責任

昆士蘭上訴法院駁回了皇家對判決的上訴,並重申了根據《刑事訴訟法》對青少年嚴重暴力犯罪量刑的關鍵原則。 1992 年青少年司法法案(昆士蘭州).

被告當時還是青少年,承認了多項罪行,其中包括四項故意惡意行為罪名。該罪行涉及闖入受害者家並使用武器對幾名家庭成員造成嚴重傷害。兩名受訪者在犯罪時均受到非法藥物的影響。

檢方辯稱,所判處的刑罰明顯不足,且量刑法官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76(3)(b) 條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犯了錯誤。 青少年正義法,特別是將這些罪行視為不是「特別令人髮指」並拒絕記錄定罪。

法院駁回了這些意見。它認為,第 176(3)(b) 條要求根據特定犯罪的情況而不是與其他犯罪進行比較來評估犯罪是否「特別令人髮指」。法院認為量刑法官對全球頭號刑期同時判處的做法沒有錯誤,也沒有在拘留期滿 50% 後行使自由裁量權下令釋放。

重要的是,法院重申,根據 青少年正義法 初步的立場是,不應記錄針對兒童的定罪,除非量刑法官明確認為應記錄該定罪。在本案中,量刑法官適當地考慮了被告的年齡、個人歷史、心理健康脆弱性、創傷背景、表現出的悔恨和真正的康復努力,包括參與恢復性司法程序。

官方未能發現任何需要上訴幹預的法律錯誤或不合理之處。上訴被駁回。

即使是嚴重的暴力犯罪,青少年的量刑仍然以康復為指導,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不應記錄針對兒童的定罪。


R 訴 Henshall [2025] QCA 20

定罪記錄和量刑理由的充分性

昆士蘭上訴法院準許對判決提出上訴,並改變了記錄性侵犯定罪的命令,以沒有定罪記錄的 18 個月緩刑判決代替。

申請人今年35歲,從兩歲起就坐輪椅。犯罪發生在大學校園時,他是一名大學生。申訴人走近獨自在自助餐廳的申訴人,摸了摸她的腿和大腿,並摸了摸自己的股溝區域。由於申請人輪椅的位置,投訴人感到不舒服,不相信自己可以離開。

儘管申訴人已年滿 14 歲,但基於申訴人告訴申訴人自己已年滿 16 歲,申訴人誠實且合理地相信自己未滿 16 歲,這一點被接受。這支持了對特殊情況的認定,例如根據規定,不需要實際監禁 1992 年《刑罰與判刑法》(昆士蘭)第 9(4)(c) 條.

上訴的問題是量刑法官是否未能給出記錄定罪的充分理由。上訴法院的結論是,量刑言論沒有解釋為何記錄定罪,並指出: “讀者完全被蒙在鼓裡” 關於該決定的依據。

在重新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權時,法院強調,記錄定罪的決定需要積極考慮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記錄定罪,包括記錄或不記錄定罪是否會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法院也指出,原判聽審中控方和辯方均以若判處緩刑令則不應記錄定罪為基礎。

改變了刑罰以刪除記錄的定罪。


R 訴羅德里格斯 [2025] QCA 34

未確診的精神障礙、道德罪責和認罪信用

昆士蘭上訴法院允許對強姦定罪的判決提出上訴,改變了判決的監禁部分,同時維持了最初的主要判決。

申請人犯罪時年滿 18 歲,無犯罪紀錄。申訴人當時 19 歲。在進行雙方同意的性交後,申訴人試圖進一步發生性接觸,但申訴人明確拒絕。申訴人後來睡著了,醒來時發現申訴人未經同意插入她的陰道直至射精,而且沒有使用保險套。

犯罪發生後,申訴人在與申訴人的錄音電話通話中承認了這次性交的性質,並表示如果向警方報告此事,他會傷害自己。量刑法官認為這種行為屬於情緒操縱。

申請人認罪並被判處五年監禁,緩刑 20 個月,執行期五年。上訴時,法院認為,雖然五年頭刑是適當的,但要求申請人在緩刑前服完三分之一刑期的要求顯然過分。

法院強調了幾個強有力的減刑因素:申請人非常年輕、沒有相關犯罪記錄、早期認罪、大量康復證據以及評估的性犯罪再犯罪風險較低。特別重要的是,犯罪發生時存在未經診斷的心理健康狀況的證據,此後該狀況已穩定下來。雖然這一條件並不能成為該行為的藉口,但它承擔了申請人的道德罪責,並意味著一段實際的監禁時間對他的影響將比對沒有這種弱點的罪犯的影響更大。

刑期有所不同,五年監禁在服刑 12 個月後緩刑,而不是 20 個月。


結論

2025 年上訴裁決反映了對一系列嚴重刑事犯罪的審慎而細緻的量刑方法。出現了幾個主題:

  • 當蓄意行為對無辜公眾造成災難性傷害時,譴責仍然至關重要。

  • 如果沒有證據基礎,就不能減少道德罪責,特別是在依賴精神損害的情況下。

  • 青少年司法繼續優先考慮康復,對兒童定罪記錄實行嚴格限制。

  • 即使在性犯罪案件中,記錄定罪也不是自動的,需要明確、明確的理由。

  • 心理健康脆弱性,特別是在被識別和穩定的情況下,繼續在量刑結果中發揮重要的調節作用。

進入 2026 年,從業者應該期待上訴對量刑推理的持續審查,特別是在有罪評估、監禁門檻以及管理青少年犯罪和定罪的法定框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