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2017年8月,原告在紅燈路口停在幾輛車後面。第一被告將車子向前移動,與原告的車尾相撞。
決定:
法院裁定原告損失賠償總額為 12,966.90 美元。
比例:
原告聲稱,這起事故導致原有的頸椎和腰椎疼痛、右肩胛骨疼痛永久加重,造成精神損傷。
然而,法院發現原告證詞的某些方面引起了對其可信度和可靠性的擔憂。儘管不認為原告普遍不誠實,但法院認為原告在事故發生前對頸部和背部疼痛的描述與事故發生前後向醫生披露的情況相矛盾。
在交互詰問過程中,我們發現原告在證人席上放了一本筆記本,上面寫著「不要告訴他們有關髖關節的事情。它如何影響我的職業道德。要小心。」法院認為,原告曾多次試圖調整證據以加強其主張。
最終,法院得出結論,這起事故確實加劇了原告原本存在的頸部和背部問題,但這種加重是暫時的,到2018年4月底,病情已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原告辯稱,他們的受傷對他們的性格、應對能力和工作表現產生了負面影響。然而,法院分析了原告的就業記錄,包括諮詢和紀律處分,這表明原告甚至在事故發生之前就面臨相同的就業相關問題。法院並未發現終止僱傭關係與原告症狀惡化之間有因果關係。
鑑於原告先前受傷情況暫時惡化的調查結果,法院得出結論,沒有經濟損失賠償的依據。法院認為,原告的收入能力持續受到損害是由於其長期存在的既往狀況所造成的。
